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鼓励医疗机构选择优质药品和廉价药品,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管理办法》制定了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但最高加价不超过75元。今后,除执行规定的加价率外,医疗机构不得与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合作"二次讲价"。
根据《管理办法》,廉价药品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廉价药品目录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低于5元,采购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零售价格5元.01-6.25元,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2.5元;零售价6元.26-10元,加40%的采购价格;零售价10.01-1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4元。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纳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加价率不超过15%。实际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最高涨价不超过75元。
《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以下加价率(额)加价:10元及以下,加价率35%;10.01-50元,加价率25%;50.01-100元,加价率20%;100.01-500元,加价率15%;500元以上,最高加价不超过75元。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确定采购价格后,参照省定价药品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价格部门强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中标企业何理由与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合作"二次议价"要求折扣。医疗机构低于集中采购价格购买药品的,应当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增加规定的加价率(加价金额)。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全部惠及患者,不得分割差价。